(质检特函〔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应用,在总结近年来成熟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基于风险检验的条件和承担单位
(一)经使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评价后,符合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1要求(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的,使用单位可以自主委托经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RBI)(以下简称RBI检验)。
(二)承担RBI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RBI检验机构)应当具有RBI检验资质,从事RBI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熟悉RBI检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专用分析软件。
二、基于风险检验的实施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使用单位应当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其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包括应用条件的符合性审查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风险评价),评价的各项要求不得低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关于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检验的安全管理评价的相应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要求”)。
(二)使用单位直接向RBI检验机构提出RBI检验的书面申请。RBI检验机构应当对通过安全管理评价,符合“规程要求”的使用单位报送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告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承担RBI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风险以及风险可接受程度和设备定期检验的情况,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RBI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对于应用RBI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检验策略制定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具体检验计划;RBI检验机构负责依据检验策略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实施检验,出具RBI检验结论报告并给出检验有效期。
(四)RBI检验机构对其检验结论负责。RBI检验结论由使用单位报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对于已经通过RBI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当其原料、工艺、管理等环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策略的有效性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告知实施RBI检验的检验机构。
(六)RBI检验机构在实施RBI检验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实施RBI检验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
(七)对于三年内发生过特种设备较大安全事故的、被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挂牌督办的使用单位,不得进行RBI检验。
三、对应用基于风险检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 RBI检验机构应及时对所开展的RBI检验工作进行总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完成的RBI检验工作进行后评估,包括工作对象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和“评价要求”、工作依据是否满足相关规程和国家标准、检验方案及结论是否完整等,后评估时可对开展RBI检验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条件进行抽查。
(二)第三方机构应当每年对所进行的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四、其他
(一)上述第三方机构应当是特种设备行业中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特点且与申请单位、RBI检验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职责。
(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安全管理评价结果、RBI检验结论、检验策略等,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年12月26日